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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的现状与问题
2005年11月25日  来自:博雅翻译公司    浏览选项:    本文已被浏览 1620 次
编者按 


  现代中国法制模式是在清末民初之际学习借鉴西方法制, 
按照大陆法律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眼下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学研究空前繁荣,这其中法律翻译的作用功不可没。可以说,法律翻译直接影响和促进着现代中国法制的发展与进步。
  随着国内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翻译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许多国外流行的法律理论和最新动态以及权威学者的论著不断被引进过来,为中国法学界、立法和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民众传达了极为丰富和有价值的法律文化信息。但是在法律翻译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目睹了它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数量多质量下降、内容简单重复,由于文化差异产生错译以至于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和争执。
  今天,我们邀请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米健来谈谈法律翻译现状以及法律翻译特征和应坚持的准则。同时,我们还编发了一名来自基层法院法官的文章,他从自身出发,谈了法学译著对基层法官带来的理念和价值观上的冲击和影响。在后一篇文章里,作者对法律翻译提出了期待,希望法学翻译能真正找到有效关注点,激发基层法官的阅读兴趣以指导司法实践。相信我们的出版界、法学者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我们相信法律翻译的对象不仅仅是阳春白雪的高深理论,同时也关注具体、现实的司法实践,使其更具贴近性。

 

 

    法律翻译构成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导向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法律翻译从数量上看一派繁荣景象,但在质量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法律翻译不可避免要遭遇一些困难,有些困难和问题甚至根本没有一个恰当的解决办法,不能逾越的文化差异和不可克服的法律翻译困境造成文化间隙

  

法律翻译与现代中国法制

  无论人们怎样看待和评价现代中国法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有以下五点应该是有共识的:第一,近现代中国法制模式是在清末民初学习借鉴西方法制,按照大陆法系法制模式建立起来的;第二,这种以大陆法系法制为模式建立的近现代中国法制,实际上是以法律比较或比较立法为起点的;第三,现代中国法制的发展与进步始终与比较法学密不可分;第四,比较法学的起点是法律翻译,重心是外国法律;第五,法律翻译直接影响和促进着现代中国法制的发展进步。
  显而易见,没有法律翻译,就没有现代中国法制。法律翻译与现今中国法制的发生,特别是与其发展进步命运攸关。法律翻译已经构成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导向性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视和推动法律翻译是法律界,包括官方和民间的共同任务。一切参与法律翻译活动的人们,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在法律翻译方面做了诸多投入的人们,无论他们以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其中,都为现代中国法制做出了贡献。其中,学界和出版界多年以来联袂合作推出的一系列法律翻译作品,应该视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文化生产活动中最具深远意义的事业。

法律翻译的现状与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经济建设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法律制度也逐步得以重建和发展。其中,法律翻译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应该指出的是,法律翻译最初多是个别的、非系统化的,翻译选题颇有偶然性或随机性,翻译质量也参差不齐。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后,法学界和出版界联手开始了有计划、有严格选题标准和规范翻译程序的大规模系列法律翻译工作。首先应该提及的是由江平教授主持,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这套法律翻译丛书对中国法学界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此后又有多套法律翻译丛书,如罗豪才教授主持的,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公法名著译丛”;高鸿钧和贺卫方主编的“比较法丛书”以及笔者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等等。现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的“美国法律文库”,更是一项大型法律翻译工程。这些法律翻译活动与成果,或是着眼整个法律世界,或是着重于某些法律方向,全方位、多视角地为我们展现和介绍了西方法律制度及其思想文化基础,给中国法学界、立法和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民众传达了极为丰富和有价值的法律文化信息。
  在法律翻译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律翻译在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有些翻译带来的问题直接进入学界,以讹传讹,给教学与科研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讨论与争议,甚至带来立法理论上的混乱。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法律翻译有着不可逾越的文化间隙,但主要原因恐怕还是方法和技术上的问题,尤其是翻译的态度问题。不少出版机构对译稿的质量要求不是很严格,常常是送来就发;许多译者也不无急功近利之心,翻译工作匆忙马虎。经验表明,法律翻译的译者往往是在不经意落笔处已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疑难案”,甚至是“一失言成千古疑”。现今法学界讨论的不少问题,都是因翻译而起。

法律翻译的特征与标准

  如何实施法律翻译,进而如何判断法律翻译的得与失?这是谈论法律翻译之前必须明确的问题。尽管近代中国著名翻译家和学者严复说过的“信、达、雅”长期来已经成为翻译界的一个普遍公认的准则,而且可以作为法律翻译的一个参考原则,但某种程度上它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这是法律翻译的特征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对于法律翻译来说,其中的“信”最为重要。如果说文学翻译可以有再创造的必要和余地,法律翻译则根本没有再创造的一丝空间。可以说,法律翻译是一种保守而严格的复制艺术,许多情况下是一种知其不可而必为之的思想文化传递过程。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这样定义法律:“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然而,法律绝非一般意义上的艺术,来不得半点儿浪漫和夸张。它是最世俗的,也是最理性、最严肃的艺术;它是直接关系到人的社会存在和存在秩序的艺术;它是与特定社会生活及其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的一种行为语言,而不是一种艺术语言。因此,将这种几乎完全是用语言表现的“规范艺术”予以翻译,并保证不失其规范本质和艺术特征,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以至于常常不复有艺术的享受与快感。因此,如何准确忠实地将这种用规范艺术的语言表现以另外一种语言再现,就成为一种意义深长和严肃缜密的艺术。因为法律翻译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一种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再现,从而直接关系到人类交往行为的结果。如果一定要按着乌尔比安对法律的定义来表达法律翻译,法律翻译实际是一种艺术的复制艺术,是一种最需忠实、最为严格的复制,这是不能动摇的法律翻译原则。
  笔者认为,法律翻译的准则应该是:信、准、达。第一要件“信”,意味着法律翻译必须是原本的,没有任何附加的和再创造的原意表达,译文自身有完全信用,读者对之亦有完全信任的境界;第二要件“准”,意味着法律翻译必须精准确切,其内涵不能有所不及或缺失偏离;第三要件“达”,意味着要能包蕴所译之文的背景内涵,包括文化、制度和民情。
  总而言之,由于法律翻译是一种特定思想文化,包括特定人文传统、价值观念、风俗民情、社会背景等文化元素的传递,各个民族国家的这些思想文化元素又都有很大不同。因此在法律翻译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遭遇一些困难并带出一些问题,有些困难和问题甚至根本没有办法找到一个恰当的解决办法。这无疑是我们不能逾越的文化差异和不可克服的法律翻译困境所造成的文化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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